在重庆的交通事故纠纷领域,有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——周旭,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。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他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的表现。
原告为杨某某,被告是周某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。原告委托了两名律所律师,保险公司也委托了两名律所律师。
在某年3月1日,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某路段时,跨越道路单黄实线,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。经交警认定,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杨某某无责。杨某某住院治疗了7天,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,周某某垫付了剩余的医疗费。起初,原告单方鉴定为面部瘢痕十级伤残,续医费8000元。之后,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,结论仍为十级伤残,但续医费金额有所变更,原告当庭放弃了后续医疗费的主张。肇事车辆在涉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限额的三者险(含不计免赔),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。原告虽为农村户籍,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。
原告的诉请包括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、两名被扶养人生活费、后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等,要求保险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。被告则表示对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的多数赔偿项目金额无异议,但认为原告仅面部瘢痕致残,未丧失劳动能力,不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;同时主张交强险外医疗费按15%扣除非医保用药由司机承担,鉴定费、诉讼费由司机自理。
赔偿遵循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,不足部分由商业险理赔,仍有缺额则由肇事人赔付的规则。关键裁判点在于,原告长期在城镇居住,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核算,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同理计算;被告以未丧失劳动能力拒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采信;由于原告放弃了后续治疗费的诉求,该项诉求被驳回。
原告是张某某,被告为汪某某和某太平洋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。原告委托了律所律师,保险公司指派公司职员应诉。
在某年12月28日,汪某某驾驶新能源轿车在重庆巴南与骑行三轮车的张某某发生碰撞,交警认定司机汪某某负全责。原告住院接受治疗。
在这些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中,周旭以其专业、负责的态度,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。如果你在重庆遇到交通事故纠纷,周旭律师会是你可以信赖的选择,为你解决问题,带来公正。